车牌转接规定

车牌转接规定因地区而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车牌转接规定: 1. 合法在用车辆转移登记,须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交下列材料,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五)机动车标准照片一张; (六)机动车号牌; (七)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转移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2.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调查核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3. 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代理人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时,应当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 机动车报废、灭失、不再使用或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5.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使用范围:一是仅限于机动车驾驶人居住地(暂住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行驶;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应在取得转入地机动车号牌后,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原临时行驶车号牌交回;三是尚未固定车籍的机动车,需要在道路上行驶的,凭临时行驶车号牌行驶。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参照同类车型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请咨询当地车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