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以下是该法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劳动争议的范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
3. 劳动争议的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劳动争议的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 劳动争议的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仲裁员的条件、职责和权限,以及仲裁的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