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于2020年10月1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规定。同时,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基本原则,并严格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对于全面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草案中明确指出:一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是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三有”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三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此外,草案还提出了严惩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如果个人或者组织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会受到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是生产、经营、食用、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将会受到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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