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前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1. **政府网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
2. **政务新媒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府信息。
3. **新闻发布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政策、重大事件等信息。
4. **报刊、广播、电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用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机出口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确保电子邮箱地址准确无误。
2. **申请内容**:申请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明确的政府信息需求,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等。
3. **答复时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 **收费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五、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