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申请流程

一、申请 1.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网站开通申请功能,方可进行申请。申请信息应当表述清楚、详尽,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2. 收到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 答复 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2)行政诉讼:起诉人可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信息公开申请流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