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的程序** 1. 提交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 受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 **三、劳动仲裁的证据规则** 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 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 1.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 时效中断:在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断的,时效重新计算。时效中断的期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3. 时效中止:在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的,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五、劳动仲裁的结果** 1. 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 2. 终局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终局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 拒绝履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劳动仲裁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了解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