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调整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规定,为促进市场发展,降低消费者负担,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药品进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降低部分药品进口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药品进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 对临床急需、消费者需求大的药品,包括罕见病用药、儿童用药、癌症治疗用药等,进口关税税率将显著降低。 2. 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以及符合国际关系的药典标准的药品,进口关税税率也将进一步降低。 3. 对于治疗重大疾病、罕见病、儿童疾病等的新药、特药,进口关税税率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降低。 二、简化药品进口手续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和降低企业成本,海关总署将简化药品进口手续。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进口药品,除特殊规定外,不再需要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三、优化药品进口监管工作 海关总署将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管工作,确保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海关将加大对走私药品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四、加大药品国内研发力度 鼓励国内药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研发出更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药品。政府相关部门也将加大对药品研发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其研发积极性。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确保药品进口关税调整政策的顺利实施。 此次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政策措施,将有利于减轻消费者负担,提高药品可及性,促进市场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国内药品企业加快创新步伐,提高国内药品供应能力。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特此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